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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台黄刑初字第518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7-10)



    (2015)台黄刑初字第51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农民。2012年1月10日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南街165号其和其妻被告人徐某共同经营的电器店内,向一女子购买了盗版影碟和淫秽影碟共计1200余张,后交于被告人徐某在店内贩卖。2015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的店内当场查扣尚未出售的影碟1166张,其中1047张为非法出版物,119张为淫秽物品。
    另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张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被告人徐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出版物鉴定(认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相互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又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一千零四十七张及淫秽光盘一百一十九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代书 记员  王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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