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1号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1号
申请人汪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保全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某某银行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汪楚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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