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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绩民一初字第00199-1号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5-9-13)



    (2015)绩民一初字第00199-1号
    原告:胡某,女,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绩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 红 云
    人民陪审员 胡 亦 俭
    人民陪审员 汪   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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