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9号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9号
原告:吴某,农民。
被告:武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员 常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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