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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9号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9号
    原告:吴某,农民。
    被告:武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员  常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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