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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81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81号
    原告:陈某,农民,
    被告:孙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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