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81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81号
    原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钱学军,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庆和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