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101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101号
原告:钱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树连,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浦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庆和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