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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灵民初字第02450号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9-18)



    (2015)灵民初字第02450号
    原告:西某某,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某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西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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