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04号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9-30)
(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04号
原告:王某,女,1989年4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代理人:孙奕停,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9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新庄镇岳李行政村西阁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无法送达,在简易程序内不能审结,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美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