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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17号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1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孙奕停,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80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剑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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