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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07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9-14)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07号
    原告:杨某,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孙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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