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16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8-27)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16号
原告:李某,女,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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