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57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57号
    原告:岳某,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徐某甲,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岳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某称:2007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徐某乙。婚前被告一直在外地工作,双方结婚后很少见面。近两年来,被告更是长年不回,对原告母女的生活费更是拒不支付。现双方长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5万元;家庭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徐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判离,我要求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岳某、徐某甲在合肥上学时,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徐某乙。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各自在外打工,缺乏沟通、交流,产生矛盾。后原告带徐某乙回娘家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双方又因小孩抚养费问题发生争执。2015年7月20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双方长期各自外出打工,缺乏沟通、交流、信任所至,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告也未有提供感情破裂方面充分证据。考察双方婚姻关系之现状,尚有和好的可能,不离为宜。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岳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维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