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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15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15号
    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
    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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