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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埇刑初字第00574号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9-7)



    (2015)埇刑初字第0057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4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1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昆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F×××××号小型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宿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门前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皖F×××××号小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F×××××号小型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宿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门前时,撞上行人陈某,致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被接到其他警情出警赶到现场的宿州市公安局110工作人员控制。经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葛某、葛某伟、葛某荣达成赔偿170000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宿州市公安局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明群众拨打110报警称高速路口南有一老人闲逛,很危险。经出警到现场寻找,未发现有老人在马路上闲逛,发现一交通事故,经查看,一老人被面包车撞倒在地,车牌号皖F×××××,控制车主张某,并联系120及事故组。
    (二)受案登记表及122报警记录,证明电话182××××6110报警称在高速路口往南20米面包车撞倒老人,老人现场死亡。
    (三)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某身份证号码××,准驾车型为C1;皖F×××××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张少平。
    (四)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陈某,女,身份证号码××。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死亡人员确认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陈某于2015年4月29日死亡。
    (六)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宿公交认字(2015)第0029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证明本案赔偿及谅解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庄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28日晚22时许,他朋友王刚开车带着他从凯旋门小区到高速路口的小宋家去,他们行驶至迎宾大道高速路口北侧看到一个七十多的老太太,穿着红色上衣,身高一米五左右,一头白发,她站在路口红绿灯处来回徘徊。等他们从小宋家回去的时候,大概过了四十分钟,他们看到老太太在路口南侧五十米处,在道路中间徘徊,然后他就用自己的手机报了警,然后他们就离开了。他的手机是182××××8539,打的110。他第三次经过高速路口时,他看到路口南侧停了两辆警车,没有看到老太太了。
    (二)证人牛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29日1时左右,张某打电话跟他说他开车在高速出口南边出交通事故了,人伤的很重,张某已经打过120了,让他到现场帮忙。到现场他看到救护车和派出所警车已经赶到现场,旁边有一个七十岁左右的老太太躺在地上,张某当时被派出所控制在警车内,他帮助张某联系了张某的家人。后来事故组也赶到了现场。事故地点是拂晓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南侧100米左右处。张某开的是皖F×××××号面包车。
    (三)证人葛某证言,证明被害人陈某是他母亲。2015年4月28日晚,他母亲与他大嫂闹了点别扭,半夜就走了,后来家里人都出来找人,没找到。29号上午他听别人说在高速路口附近有一位老太太被撞了,他到殡仪馆去看了之后,才确认是他母亲。
    (四)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是她婆婆。2015年4月28日中午吃饭的时候,她婆婆陈某嫌她做饭不好吃和她吵架,争吵完她带着她孙子串门去了,晚上七八点钟她做完饭喊她婆婆吃饭的时候,她就找不到陈某了,于是他们家人一起找她。4月29日凌晨两点钟还是没有找到。2015年4月29日早上十点多,她在三八乡杨庙村听一个人说高速出口有个老太太被撞了,最后在殡仪馆确定死者是她婆婆。
    三、鉴定结论
    (一)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宿)公(司)鉴(死因)字(2015)68号,证明被害人陈某系颅脑联合胸部损伤死亡。
    (二)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检验报告(宿)公(司)鉴(痕检)字(2015)140号,证明车牌号皖F××××ד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前挡风玻璃左侧碰撞破裂,引擎盖左侧碰撞变形。
    (三)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宿)公(司)鉴(理化)字(2015)169号,证明被告人张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证明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拂晓大道宿州市高速管理处门前,及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五、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称2015年4月29日01时许,他驾驶皖F×××××号五菱之光沿拂晓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回光彩城,当行驶至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南侧时,前方有一辆跟他同方向行驶的大车突然向右打方向盘,他就看到他车前面有东西,他就急忙刹车,接着就撞到了前方的东西。撞过之后他就用自己的手机打了120,打完120之后他就想打110报警,这时110正好赶到现场,他就没有打110,之后派出所民警把他带到了警车上,然后事故组也赶到了现场。对方是一个七八十岁的老太太,当时站在路中间的。碰撞时在拂晓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南侧30米左右处,位于道路右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长虹
    审 判 员  刘潮滟
    人民陪审员  李文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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