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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705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705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大兆,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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