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迎刑初字第00115号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9-23)



    (2015)迎刑初字第0011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7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迎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虞维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22时10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本市迎江区棋盘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棋盘山路宜光新村门前路段时,由东向西斜穿道路,导致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谢某倒地,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5月22日,谢某经安庆市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6月1日,刘某某赔偿谢某家属50万元,取得了谢某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22时10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本市迎江区棋盘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棋盘山路宜光新村门前路段时,由东向西斜穿道路,导致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谢某倒地,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5月22日,谢某经安庆市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谢某家属50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谢某家属的谅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被告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部门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经评估,司法部门认为刘某某具备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22接警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光盘一张、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案发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   芳
    人民陪审员 盛 树 屏
    人民陪审员 邵 美 满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晶(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