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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25号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25号
    原告:曹某,女,1985年6月生,汉族,农民。
    被告:毕某,男,1981年1月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员   储士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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