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03号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03号
原告:赵某,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某,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鹿妤婕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