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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43号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8-26)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43号
    原告:陆某,女,193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代某甲,男,1964年8月11日,汉族,住本县。
    被告:代某乙,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代某丙,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本县。
    被告:代某丁,男,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本县。
    本院在审理陆某与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关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刘东海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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