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03号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9-1)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03号
原告:马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
被告:张某,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效毛。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庆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志宁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