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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60号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9-14)



    (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60号
    原告:陈某,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涛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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