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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78号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8-26)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78号
    原告:姜某,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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