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70号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8-26)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70号
原告:尹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6200510198408。
被告:王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启昌,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112011105669。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尹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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