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21号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8-25)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21号
原告:潘某,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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