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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21号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8-25)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21号
    原告:潘某,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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