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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55号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55号
    原告:关某某,女。
    被告:姜某某,男。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被告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某某诉称:2009年,其与姜某某相识,半年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7月20日登记结婚,随后举行了婚礼。2012年1月21日生育女儿。婚后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双方多次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姜某某甚至打过其。姜某某无正式工作,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每天呆在家里上网,靠父母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才能勉强维持生活。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其于2013年10月31日回娘家生活,与姜某某分居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均没有和好的意向和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判令1、准予离婚。2、婚生女由姜某某抚养,其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关某某向本院递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资格。2、户口本一本,证明女儿身份事项。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其与姜某某的婚姻关系。
    姜某某辩称:1、同意离婚。2、同意女儿由其抚养,同意抚养费为300元/月,但是要求关某某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并配合迁移孩子的户口。3、对于关某某陈述的离婚理由不予认可。其与关某某不是自结婚以来就感情不和,否则不可能有小孩出生。其没有在争吵中打过关某某。其在工地上上班,有正式工作。关某某在2013年10月31日回娘家居住是事实,当时是其要关某某回家冷静冷静,期间其是没有去接关某某,相互也没有联系。前段时间双方商量的结果是离婚,小孩由其抚养,关某某必须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针对抗辩,姜某某未递交证据,对关某某递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关某某递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关某某、姜某某经姜某某的妹妹介绍相识,此后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7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1月21日生育女儿姜某。婚后双方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31日关某某独自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期间与姜某某互不联系。
    本院认为:关某某以与姜某某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姜某某亦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可见夫妻关系已无修复的可能,故对关某某离婚之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某某主张由姜某某抚养婚生女,其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姜某某同意抚养婚生女,也同意关某某按照300元/月的标准给付抚养费用,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姜某某、关某某就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产生分歧,姜某某要求关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万余元,而关某某以经济能力有限为由,主张按年度给付。考虑300元/月的抚养费标准为本地较低标准,随着关某某收入的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婚生女姜某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用,故本院不支持姜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酌定由关某某按年度给付抚养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关某某与姜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姜某由姜某某抚养,关某某自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直至姜某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具体给付方式为:2015年9月-12月的抚养费1200元由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16年度至2029年度的抚养费,由关某某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3600元;2030年1月的抚养费300元由关某某于2030年1月30日前给付。
    三、关某某享有对婚生女姜某的探视权。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 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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