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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含民一初字第00733号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9-18)



    (2015)含民一初字第00733号
    原告:陶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含山县新华书店员工。
    被告:严某,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陶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陶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陶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程新
    代理审判员  王礼芳
    人民陪审员  凌 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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