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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09号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9-8)



    (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09号
    原告:张某,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址。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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