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0号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0号
原告:徐某甲,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甲,女,1964年5月出生。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徐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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