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临刑初字第00333号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8-5)



    (2015)临刑初字第00333号
    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0日6时许,在临泉县滑集镇闸口行政村闸口南边,被害人王某某因其家土地被占用开发和被告人尚某某的儿子王某甲发生争吵。随后尚某某赶到现场和王某某争吵并相互厮打,尚某某用拳头朝王某某面部殴打,致王某某左眼部受伤。2015年6月1日,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9月18日,尚某某和王某某达成关于土地、房产及赔偿的调解协议,尚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两万元,并征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条、王某某病历,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高某、王某甲、马某某、张某、王从丁、王某子、王某、王新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临)公(法)鉴字(2013)7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法临)鉴字(2015)2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曹 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冰心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