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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东刑初字第00190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9-7)



    (2015)东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灼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公安民警在正午镇大任村槐树庄巡逻时,发现武某在其家的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公安民警依法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为630株。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3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武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在管制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武某在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大任村槐树庄其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2015年4月23日,公安民警在该庄巡逻时,发现了武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并当场予以全部铲除。经现场清点被铲除的罂粟共计630株,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另查明:2015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铲除的罂粟(照片),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任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明知罂粟是毒品而非法种植,数量共计63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武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武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种植的罂粟已被公安机关铲除,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管制刑对其所居住地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无再犯罪的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管制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对扣押在案的罂粟630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余向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卢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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