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161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9-18)
(2015)东刑初字第0016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某,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委托代理人:舒万亮,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彩云,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竹竿镇赵山村范坊组。
诉讼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终字第00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东刑初字0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彩云提出反诉。2015年9月16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次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彩云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彩云自愿撤回反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彩云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余向阳
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
人民陪审员 李 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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