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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郊刑初字第00037号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8-6)



    (2015)郊刑初字第00037号
    公诉机关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郊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冬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持械积极参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同案犯的讯问笔录、抓获经过、出示了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其辩称受朋友之托参与斗殴,在聚众斗殴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6日晚,韦迪(已判决)在梦巴黎娱乐会所8507房间开设赌场,为防止有人闹事,事先指使张贤(已判决)喊人并带打架刀具,后张贤纠集被告人王某、田涛(已判决)、汪胜(已判决)、携带刀、矛赶至梦巴黎娱乐会所附近等候。次日零时许,韦迪因抽头钱的分配问题与参赌人员王青山(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矛盾,王青山与李志、毛成龙、张飞、舒畅等人走到梦巴黎娱乐会所门口时,韦迪指挥张贤、田涛、汪胜、王某以及焦林、黄安、鲍光顺持刀、矛殴打王青山、李志等人,造成李志、毛成龙、张飞受伤,皖G×××××轿车损坏。李志的伤情程度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毛成龙的伤情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皖G×××××轿车损坏程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0元。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减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1天,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广秀
    审 判 员  姚国清
    人民陪审员  朱 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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