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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巢刑初字第00288号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巢刑初字第00288号
    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香,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我院于2015年8月26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津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黄x香驾驶皖A5D962号重型半牵引车(皖A5N7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巢湖市X10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线庙岗乡境内岗头李村路段处,与迎面由被害人叶x飞驾驶的皖A59558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叶x飞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巢湖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x香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x香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黄x香亲属补偿被害人亲属12万元整,被告人黄x香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黄x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叶x飞系腹腔内脏破裂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x香能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x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克金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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