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660号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门民初字第00660号
原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玉群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