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通刑初字第0224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7-30)



    (2015)通刑初字第0224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7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30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检调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18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同年6月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7日9时4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变型拖拉机超载运输土方,由北向南右转弯进入五甲镇庆丰居十三组地段道路时,因观察不够,未让道路内车辆优先通行,致使所驾车辆与由西向东徐某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丁受重伤。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称系徐某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刹车才会碰撞其车辆。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9时4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牌号为苏0650372的变型拖拉机超载运输土方(核载1000千克,实载2510千克),由北向南右转弯进入庆丰支线南通市通州区五甲镇庆丰居十三组地段道路时,因观察不够,未让道路内车辆优先通行,致使所驾车辆左前部与由东向西被害人徐某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中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丁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甲委托同在事故现场的徐某乙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先行支付了被害人徐某丁的医药费人民币56800元。后经本院民事调解,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丁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未到庭证人徐某乙、蒋某、徐某丙的证言;
    2.被害人徐某丁的陈述;
    3.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过磅证明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询记录;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
    5.书证: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病历及出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本院出具的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徐某丁出具的收条、谅解书;
    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邰 瑢
    人民陪审员  沈秉洪
    人民陪审员  张 荧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忧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