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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西刑初字第71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5-13)



    (2015)西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于牡丹江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2008年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某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河幸福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孙某1、王某(均另案处理)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丽柏酒店5018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孙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4年3月末某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丽柏酒店3007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孙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
    2014年10月30日,牡丹江市公安局侦查员在哈尔滨市万家戒毒所将孙某某解回牡丹江市。
    另查,2008年2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线索来源、破案经过、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照片、尿检流程表;证人孙某1、王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孙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又犯本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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