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刑初字第156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8-6)
(2015)牡东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男,1991年出生。2014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倩倩出庭支持公诉,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4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梁××来到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宝邸小区被告人顾××租住的房屋找其索要以往欠款时,顾××谎称自己能够办理“不用学习”、“不用考试”的驾驶执照。梁××同意办理,于2014年4月26日,梁××让其弟弟梁×甲给顾××的媳妇谭×邮政银行卡里汇款3000元。
二、2014年4月26日8时许,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宝邸小区被害人顾××租住的房屋,被害人杜××找顾××借钱时,顾××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取了杜××的信任。当日12时许,杜××在牡丹江市东安区雪弗兰4S市内给顾××现金5000元,要求给其妻子赵×办理一个驾驶证。
综上,被告人顾××共诈骗二起,诈骗金额为8000元。2014年5月2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网吧内将顾××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取得了杜××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顾××的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清单及退赃收条,杜××的谅解书,证人谭××、赵×、梁×甲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梁××、杜××的陈述笔录,顾××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顾××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顾××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杜××对顾××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孙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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