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牡东刑初字第176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8-21)



    (2015)牡东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男,1966年出生。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出诉,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郑××酒后驾驶建设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古城街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民警查获。当日郑××在牡丹江市公安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送检至牡丹江市公安刑事技术支队,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4mg/dl,属醉酒驾驶。
    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郑××被接警赶到现场的交警人员查处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破案经过,郑××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证人张德财的证言笔录,郑××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郑××归案后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关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