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牡东刑初字第179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8-27)



    (2015)牡东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库××,男,1981年出生。2015年7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库××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维霞出庭支持公诉,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锦江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并开始持卡透支消费。还款期限逾期后,发卡银行多次对库××进行催收,其中2014年6月30日,发卡银行向库××发出还款催告函,库××本人签收,2014年7月11日,库××本人向发卡银行出具还款保证,保证在本月25日前还款。后库××仅于2014年7月31日偿还部分透支本金4323元。截止2015年3月5日发卡银行报案,库××尚有透支本金15675.27元仍不归还。2015年7月7日,库××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库××家属将库××信用卡透支本息款共计26900元上缴至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2015年7月7日、7月8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将上述款项存入库××名下的信用卡账户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破案、抓获经过,发卡银行报案材料,还款保证,催告函,催收明细表,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款单,库××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证人孙×的证言笔录,库××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库××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案发后,库××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库××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库××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刁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关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