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8-10)
(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299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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