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西刑初字第262号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7-15)



    (2015)西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千山区铁南街211栋3号,住鞍山市铁西区。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诈骗一案,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9日以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砾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谎称可以代为办理汽车驾驶证,并不用参加学习为名,骗取了周某的信任。2013年7月,周某找到张某,为其朋友迟某办理B2驾驶证,周某在鞍山市铁西区某厂门前将6000元费用及材料交给张某;2014年4月,周某找到张某为其姑父赵某及赵某的朋友盖某办理驾驶证,张某以办理B票5000元、C票4000元的价格收取周某9000元费用。事后周某多次催问张某办理的情况,张某以时间未到及正在办理为由推脱,后将周某手机拉黑。2014年7、8月份,周某找到张某,张某告知周某驾驶证办不了了,周某向张某索要办证的费用,张某给周某写了一个16000元的欠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所骗款项全部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谎称可以代为办理汽车驾驶证,并不用参加学习为名,骗取了周某的信任。2013年7月,周某找到张某,为其朋友迟某办理B2驾驶证,周某在鞍山市铁西区某厂门前将6000元费用及材料交给张某;2014年4月,周某找到张某为其姑父赵某及赵某的朋友盖某办理驾驶证,张某以办理B票5000元、C票4000元的价格收取周某9000元费用。事后周某多次催问张某办理的情况,张某以时间未到及正在办理为由推脱,后将周某手机拉黑。2014年7、8月份,周某找到张某,张某告知周某驾驶证办不了了,周某向张某索要办证的费用,张某给周某写了一个16000元的欠条,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迟某、赵某、盖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欠条、收条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返还所骗取的款项,又能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史修岩
    人民陪审员  刘 震
    人民陪审员  贾广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森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