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86号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8-26)
(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86号
原告盖xx。
被告李xx。
原告盖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建军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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