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辽宏刑初字第72号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5-7-29)



    (2015)辽宏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二军子”,男,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1月28日被取保候审,4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喻某某在其位于宏伟区半山居小区的家中,组织胡某某、佟某某、兰某某、单某某、高某余、高某大、曹某某、倪某、王某等20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喻某某提供赌博用具,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3000元。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喻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达7874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佟某某、兰某某、单某某、高某余、高某大、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辽宁省罚没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全部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本院审查,被告人喻某某符合判处缓刑条件。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科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闯丽娜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