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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辽宏刑重字第3号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5-8-6)



    (2015)辽宏刑重字第3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7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1月9日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长生,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辽宏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已做出的(2014)辽宏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受理该案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艳、代理检察员朱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黄长生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李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承包约15亩荒山。2014年1月3日,李某某的朋友曾某某为了开春后在山上植树,遂租用抓钩机到该山平整路面。2014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无故到该承包山强令抓钩机司机停止施工。2014年1月6日,曾某某在石灰窑子村寇家组村口与何某某相遇,便向何某某询问为何阻止施工,何某某称“这个活你就别干了,你张罗干活赚钱,我过年还没钱呢”。后曾某某通过该村村民了解到,何某某自称打过罪,到处讹钱。曾某某为保证正常施工,欲给何某某1000元请求其别再闹事,何某某称至少也得5000元。被逼无奈下,2014年1月6日晚,曾某某在辽化医院附近交给何某某5000元。
    2011年春季,辽阳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庆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为民爆器材公司)为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寇家第一采石场爆破作业。采石场与何某某的住宅有一山之隔。2012年3月10日,民爆器材公司再次到采石场爆破作业,次日,被告人何某某找到采石场称自己房屋被震坏。民爆器材公司经理张某某、采石场负责人崔某等人到何某某家查看房屋破损情况,发现何某某家房子没有任何因为爆破作业而造成的损坏。何某某执意向张某某索要12万元作为赔偿,并多次给张某某打电话称“这事你不处理,你上哪就跟你上哪,你别想干活”。被逼无奈下,张某某找到该村村书记寇某某帮助协调解决。后寇某某与何某某商定给其3万元便不再闹事。张某某将3万元钱款让寇某某转交给何某某。
    被告人何某某无故向村里要地、要钱,遭到拒绝后便编造村书记寇某某有多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多次到镇里上访,并以此为要挟,以达到敛财目的。2012年在“十八大”召开前,何某某扬言要到北京上访,为了社会稳定、确保“十八大”胜利召开,镇政府于2012年9月21日、2012年12月5日以救济款的形式共给付何某某3万元。2013年7月至8月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串联村民到北京上访,并以此要挟兰家镇政府,兰家镇政府被迫答应为何某某维修房屋。维修房屋费用共计78313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以房屋被损坏为由、以上访为要挟,强行索取财物共计138313元。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应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关于寻衅滋事罪,其辩解没有阻止他人施工,其只是到山上遛达,也没有跟司机说话,是曾某某给他打的电话,他收到了5000元钱,但是给单某某了;关于敲诈勒索罪,一是关于收到民爆器材公司3万元赔偿款,其辩解其家的房屋的确是在爆破的时候震坏的,且坏的很严重,在其到村里要求赔偿以后,民爆器材公司主动给了3万元作为赔偿,此款不是敲诈所得;二是关于修房子的7万多元,其辩解没有要挟政府,维修房屋的款项是政府民政部门因其家庭经济情况困难帮助申请的,而且当时修的房子包括其母亲和其弟家的,其母亲是低保户;三是关于政府的3万元救济款,其辩解根本就没有收到。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犯敲诈勒索罪有异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6日,李某某与曹某某以李某、曹某的名义共同在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承包约15亩荒山。2014年1月3日,李某某的朋友曾某某租用挖掘机到山上作业,将挖出的山皮土卖给石灰窑子村村民单某某。同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无故到该承包山强令挖掘机司机孙某某停止施工,孙某某立即将此事告知了曾某某。曾某某了解到被告人何某某自称曾经“打过罪”,以此在村里到处讹钱。因害怕被告人何某某继续闹事,同年1月6日,曾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何某某,并提出给其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千元或2千元让其别再闹事,被告人何某某称至少也得5000元。当日17时许,曾某某在辽化医院附近交给被告人何某某5千元,被告人何某某没有再阻止施工。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索取他人财物5000元。
    另查,2012年春天,被告人何某某串联部分村民,联名实名举报石灰窑子村党支部书记寇某某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村委会有将集体山林和果园承包给他人的违法行为,多次到兰家镇和宏伟区政府上访,并扬言要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时到北京去上访。经过兰家镇纪检部门核查,被告人何某某举报的内容失实,并已答复其本人,但被告人何某某仍以此为由多次跟村里及镇里领导要钱,并扬言不给钱就进京上访。2012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再次扬言要进京上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兰家镇政府分别于2012年9月21日和12月5日两次以信访救助资金的形式给被告人何某某3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答应不上访。
    再查,2011年春季,民爆器材公司为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寇家第一采石场爆破作业。2012年3月10日,民爆器材公司再次到采石场爆破作业。次日,包括被告人何某某在内的多户村民找到村里反映自家房屋在采石场爆破时被震坏。几天后,兰家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会同石灰窑子村工作人员、采石场负责人崔某和民爆器材公司经理张某某一同前往查看村民房屋的震坏情况,并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事后,在石灰窑子村村委会的协调下,民爆器材公司共计赔偿5万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得到了3万元。因修房子钱不够,被告人何某某找镇、村里领导要钱,并以进京上访相威胁,2013年3月,镇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于2013年6月1日找来喻某某的工程队为被告人何某某维修了房屋,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8313元,由镇政府负责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荒山承包合同,证明2009年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村委会与李某(李某某儿子)、曹某(曹某某儿子)签订荒山承包合同;
    2、刘某某工作日记,证明兰家镇领导开会时已研究决定分两次给被告人何某某发放救济金3万元的事实;
    3、维修用工材料明细,证明辽阳县二建公司为被告人何某某家维修房屋共计花费78313元;
    4、兰家镇以信访补助形式给何某某3万元附在凭证后的救助说明(二份),证明2012年9、12月,兰家镇政府两次以困难补助名义给何某某共3万元的事实;
    5、支据、说明,证明2012年3月,该公司在寇家沟村采石场工作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称房屋被震坏,要求赔偿,为工作顺利进行,同意给其3万元钱的情况;
    6、新果园承包合同书,证明2008年1月1日,兰家镇石灰村寇家组将荒山承包给被告人何某某,间接证明何某某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受到村里照顾的事实;
    7、由辽宁省营口监狱提供的被告人何某某因被辽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入该监狱执行时的相关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附带照片)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当时叫何某军及其前科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初,被告人何某某无故阻碍其施工,其被迫给何某某5000元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曾某某施工的荒山系李某某(李某父亲)所有,该荒山与被告人何某某无关;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5日,其在寇家沟干活时,受到被告人何某某阻止的事实;
    4、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初,被告人何某某无故阻碍曾某某在山上施工,并向曾某某索要5000元,以及事后单某某未收到被告人何某某5000的事实;
    5、证人高某某、寇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多次以上访告状为由,向政府要钱的事实;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到镇里因告村干部上访要钱,后镇里领导同意以补助名义给何某某发3万元(每次发1.5万元)的事实;
    7、证夫张某1、张某2、张某3证言,证明何某某家房屋被采石场崩山时震坏的事实;
    8、证人寇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以庆阳民爆器材公司崩山震坏其房屋为由收到赔偿款3万元的事实;
    9、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至7月,兰家镇政府安排其所在的建筑公司给被告人何某某维修房屋,工程款共计78313元的事实;
    10、证人何某军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因采石场崩山,房子被震坏,其给何某某不到1万元的修房子费用的事实。
    三、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月初,其在村里看见一台抓钩机在山上施工,之后就有人为了不让被告人何某某上告给了其5000元钱,2013年兰家镇政府为其维修房屋花了7、8万元的事实,以及2012年庆阳民爆器材公司将其房屋震坏,赔偿了3万元的事实。
    四、视听资料:
    1、录音资料关盘,证明被告人何某某与曾某某通话时,何某某向曾某某索要5000钱的事实;
    2、李某某承包山的照片,证明该承包山的实际情况;
    3、被告人何某某家的房屋照片,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家房屋有明显裂痕;
    五、其他材料:
    1、兰家镇纪检委调查报告,证明2012年6月,兰家镇纪检委关于寇家村村民举报村委会将集体山林和果园承包给他人的调查结论为举报失实;
    2、举报材料,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对兰家镇寇家村集体山林和果园承包给他人的情况进行举报的事实;
    3、关于要求对何某某立案调查的情况说明、情况报告,证明兰家镇政府请求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4、关于何某某到案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拒不供认的事实;
    5、进京上访人员名单、宏伟区信访登记,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纠集他人上访的事实;
    6、民爆器材公司证实材料,证明民爆器材公司通过石灰窑子村村委会给付了村民5万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拿硬要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上访是其应有的权利,相关部门为了维稳给被告人补助不应视为被告人敲诈所得,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解其将曾某某给他的5000元现金给了单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意见,因没有证据证明单某某收到了该5000元,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何某某不认罪且在原审时故意隐瞒前科情况,应予酌定从重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远湘
    人民陪审员  项晋峰
    人民陪审员  李玉岩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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