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25号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5-8-12)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25号
原告:樊某某,女,汉族。
被告:敖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景鲜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育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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