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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5-7-27)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07号
    原告:邵某某,女,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隋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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