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5-8-26)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65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隋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