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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31号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5-7-2)



    (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31号
    原告:宋××,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陈××,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梁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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