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5-7-1)
(2015)兴民一初字第00605号
原告:鞠×,男,1963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升,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诉被告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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